本合約書係由 網站下訂使用人(使用者)_______ 與 來網頁資訊工作室 (以下簡稱「乙方」)於民國 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簽訂。
甲方向乙方申請租用虛擬主機服務(以下簡稱本服務),經協議甲方租用乙方服務時,同意及願意遵守以下條款:
第一章 租用程序
第一條
甲方申請租用網路服務,應檢具本合約及公司設立登記表或變更登記表提出申請;甲方填寫於本合約上之資料及所附證明文件,應保證為真實;如有不實導致發生糾紛或致乙方、第三人發生損害,概由甲方負全部之責任。
第二條
若甲方不實填寫申請資料時,乙方保有終止合約及不退費的權利,甲方不得異議。
第二章 費用與付款
第一節 總價及付款方式
第三條
維護及主機託管租賃費用採年繳支付:
甲方於專案交付第一年支付 _____ 予乙方,專案交付日始以匯款或現金支付。
專案交付第二年始,甲方每年支付 _____ 予乙方,每年支付一次,自交付日始一年後開始付款,以匯款或現金支付。
第二節 帳號
第四條
使用網站支付渠道進行結帳。
甲方若選擇以匯款形式支付本案費用,應支付款項至乙方指定之帳戶:
戶名:____________
銀行名稱: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節 付款條款
第五條
本租約簽署後,甲方應於所規範之「租金支付日」起三日內支付該年租金。專案之正式執行將自乙方收到訂金之日始。
第六條
乙方之服務為付費後使用。若甲方未能於所規範之「租金支付日」起三日內支付該期租金,經乙方提醒後仍未於二十四小時內支付訂金之五十%,將視為甲方放棄該期租約,乙方將停止提供服務。甲方因逾期未繳費致暫停使用者,其停止使用期間,網路服務費用仍應繳交,作為懲罰性之違約金。
甲方因逾期未繳或拒絕繳納租金而遭乙方停止服務,所衍生之法律責任與損失概由甲方自行負擔。甲方不得因此要求乙方任何補償或賠償,且甲方所積欠之未繳費用,乙方有權依法追繳。乙方保留依據中華民國法律追索相關損失之權利。
第七條
甲方於每期期限內不得終止該期租約。甲方若無續約意願,甲方應於下期開始三個月前通知乙方,如無通知則表示甲方同意續約,並將於下期支付日支付下期租金。
第三章 方案內容
第八條 乙方提供之服務
- 主機託管: 提供基礎主機方案,並依照甲方需求升級加購。
- 支援服務: 故障排除、系統安全性維護、軟體升級等。
- 資安防護: 包含基礎ANTI-DDOS防護及WAF(Web Application Firewall)服務。
- 專案備份: 每天進行一次備份,使用亞馬遜雲端S3檔案保存,檔案保證99.95%之保存率。
- 網路加速: 提供全球網路加速服務,使用Litespeed/CDN快取緩存加速技術。
- 網域維護: 甲方須擁有根網(Root Domain),如無則需另外購買網域。
第九條 維護內容
- 乙方須確保網站穩定運行,處理各種可能出現的技術問題。
- 乙方應在接到甲方通知後工作日24小時內回應並處理網站問題。
- 乙方需定期進行系統更新和安全性檢查,並向甲方提供相關報告。
第十條 不可抗力因素
- 如因天災、戰爭、政府、駭客攻擊行為等非人為不可抗力原因導致網站服務中斷、檔案遺失,數據回溯乙方不承擔責任。
- 乙方須盡力協助甲方恢復服務,但不對因不可抗力事件導致之損失負責。
- 乙方應對因不可抗力事件所受影響的服務進行及時的補救措施,並向甲方通報相關進展。
第四章 使用規範
第一節 網路服務使用規範
第十一條
甲方應遵守網際網路國際使用慣例,不得有入侵網際網路上其他系統之意圖與行為;不得破壞網路上各項服務,亦不得在網際網路上以任何方式造成乙方系統之障礙,或從事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及中華民國法律所禁止之行為。如有違反,甲方除須自行負責外,乙方為維護服務品質,依網際網路國際應用慣例,得終止甲方之租用,任何後果及可能損失概由甲方自行承擔。
第十二條
甲方如違反本節第十條之規定,乙方得不待司法判決確定而暫停或終止提供網路服務予甲方;甲方除須自負一切民/刑事法律責任及行政責任,且應配合乙方釐清相關事實及法律責任、為乙方從事相關之和解談判、仲裁及訴訟提出抗辯,且甲方應償付和解費用或一切經法院判決或仲裁判斷確定由乙方負責之費用及賠償,及其他乙方因此所受之有形及無形損害(包括但不限於為解決爭議所生之相關成本費用、律師費、仲裁/訴訟費用、商譽損失等)。
第十三條
乙方提供網路服務之傳輸速度數據為整體網路環境均無障礙之情況下之最高功能值;甲方認知,除乙方所提供之設施及網路頻寬外,整體網際網路之流量、遠端伺服器之處理速率等各種因素,均將影響甲方上網的實際傳輸速度,因此乙方不保證傳輸速度。
第十四條
甲方同意按所租用之網路連線速率(流量、頻寬)加以使用,不得有超用頻寬之情形,甲方如有增加頻寬需求應另行通知乙方申請租用。
第十五條
乙方於合法範圍內,保留對甲方停止或終止提供網路服務之權利。
第十六條
乙方所提供之網路服務,如因維修、保養或其他需要,乙方應事先書面通知甲方暫停服務;若因非預期之突發性系統設備發生故障則不另行通知,惟每月累計不得中斷服務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十七條
其他業者(包括但不限於固定通信綜合網路業者)協力提供網路服務於甲方,如因該其他業者之因素致影響網路服務之提供,乙方不負任何責任,亦不代甲方向其他業者求償。
第十八條
註冊網域名稱服務:係為加值服務,提供域名公司之域名付費註冊服務於甲方,本附加服務須另外選購及支付年費,並依TWNIC、APNIC、interNIC 等國際管理機構規定辦理。本服務一經受理註冊、續用、轉入完成,即無法修改及辦理退費。
第二節 義務與免責範圍
第十九條
乙方基於網際網路的公開性,僅接受符合中華民國法律約束之網頁內容的網站;甲方上載或以任何媒體形式委託乙方設定之網頁內容及連結,甲方應確保其適當性及合法性,並同意負完全之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甲方對於租用乙方之硬體設備,應負硬體維護責任;如硬體設備故障,乙方將無償更換硬體。甲方租用此服務,除本條規定外,乙方不負其他賠償責任,甲方須視自身需求為軟體、資料備份、服務中斷投保相關保險等,以填補或減輕可能遭受之損失。
第二十一條
虛擬主機服務為共享式資源,若甲方有下列任一情事,造成乙方系統之障礙、主機效能大量耗損或影響其他客戶使用權益,如經發現或檢舉,將立即暫停甲方主機使用權直至改善為止,甲方拒不改善者,乙方並可取消甲方主機使用權。一切後果及法律責任由甲方自行負責,甲方並不得向乙方提出損害賠償要求。
- 發送任何未經收件人同意之電子郵件(unsolicited email),如:廣告信。
- 虛擬主機不得大量發送電子郵件,如電子報,每小時不得超過300 封信件(每個收件信箱以 1 封計算)。
- 使用於網路廣告活動或大量頻寬用途(應承租專屬主機或VPS 主機服務)。
- 佔用大頻寬、大連線數或大流量者。
- 嚴禁甲方使用及架設其它任何乙方認定為會過度影響主機效能的程式。運作之機制主要在於不得妨礙他人使用或影響乙方系統之正常運作。
廣告信定義:電子郵件的收件位址非經收件人主動提供;或是該電子郵件違反收件人提供位址時約定之用途。甲方不得藉任何理由,發送違法具有廣告色彩之電子信件;如經乙方察覺或經人舉發有前述約定之情事時,若乙方以通知於限期內改善或移除而逾期未改善或移除,乙方得禁止甲方使用本服務,至甲方完成移除或改善為止。若甲方系統內資料因此遺失,乙方概不負責。甲方經由本服務所發送之電子郵件而造成郵件收件者之抱怨或法律糾紛,應由甲方負責向收件者澄清或自負其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由於網際網路上各種資訊資源眾多,且均由各資訊提供者自行維護更新,甲方如自行於網際網路上散布或擷取之各項資料與程式,所涉及之各項法律責任,乙方概不負責。
第二十三條
乙方僅提供租用服務,因網際網路係由不同網路連接使用,如甲方系統發生遭第三者經由網際網路入侵、破壞或擷取其資料等侵害情形,因此所生直接或間接之損失,乙方不負賠償責任。
第二十四條
基於業務需求,乙方得更動伺服器使用之 IP 位址、機房地點或機架位置,乙方應於七日前以書面方式通知甲方,甲方需同意配合辦理。
第三節 賠償責任
第二十五條
乙方對甲方存放於硬碟空間內之資料資訊等負保管責任,如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導致毀損時,乙方將不收取本服務之當月月租費或免費延長甲方三個月之使用期間,除此之外乙方不負其餘賠償責任。
第四章 保密義務
第二十六條
甲乙雙方或其代理人不得外洩任何商業機密資訊或機敏資料,包含乙方提供之服務內容(主機配置、配備等)。保密義務不適用於下列資訊:
- 甲乙雙方開始合作前已公開之資訊,但不包含與本專案相關之電子信件、聊天記錄等電磁紀錄。
- 經披露方事前書面同意向第三方披露的資訊。
- 已成為公開之資訊者(但資訊之公開非因收受方之過失)。
- 基於法律、法規、政策、行政命令或政府有關單位之命令而必須揭露之資訊,惟收受方應於揭露前以書面通知揭露方,使揭露方有充分之時間尋求行政保護或其他類似命令,且不論揭露方是否取得行政保護或其他類似命令,收受方應在符合法令要求之情況下依揭露方之指示,只揭露最低限度部分之資訊。
- 由收受方或其母公司等關係企業之員工在未使用、未引用、未藉助機密資訊之情況下獨力發展而得之資訊(收受方需適當舉證該資訊係由其獨力發展而成)。
第二十七條
對於甲方所登錄或留存之資料,除下列情況外,乙方同意在未獲得甲方同意以前,不對外揭露甲方之姓名、地址、電子郵件地址等及其他依法受保護之機密資料:
- 應法院傳票、法庭命令或法律制定程序之要求。
- 甲方違反本服務條款,而需停權公告。
第五章 準據法及管轄法院
第二十八條
本合約書/契約之成立、解釋與執行應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任何因本合約書而起或與其有關之爭議,雙方同意本於誠信原則共同協商解決。若因本合約書而涉訟,雙方同意以台灣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合約書未盡事宜,得依甲乙雙方之合意或法規之變更,以書面修訂之。本合約書所有附件均為本合約之一部分而具有拘束力。本合約書一式二份,具同等效力,由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本份合約書經雙方簽章後,即視為有效合約。
第三十條
乙方在履行本合約過程中,對於因其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的直接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賠償金額以本合約總金額為限。
第三十一條
乙方對於因乙方控制範圍以外的因素導致的間接損失、特別損失、懲罰性損失、後果性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二條
甲方同意對由於其自身的過失或第三方的行為(包括但不限於甲方員工或代理人的行為)所導致的損失自行承擔責任,並賠償乙方因此遭受的損失。
第三十三條
本契約條款如有未盡事宜,應依電信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之。